所谓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状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不是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状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办法。责任推定有下列几种状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准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准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辆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地方而移动事故现场的汽车或者物品,使得交通事故的责任没办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使得交通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假如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辆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辆,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辆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只有在依据现场状况没办法认定责任的首要条件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