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时职员还有未休的年休假或未补休的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可否安排职员休完再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推行方法》第十二条及《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未休的年休假和不可以安排补休的加班时间折算为薪资支付给职员。假如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又安排职员休年休假或者未补休的加班时间,劳动合同是不是顺延至职员休完年休假或者未补休的加班时间时终止,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有些地方予以支持,比如《浙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推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规范的若干建议》第九条规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单位时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休完年休假,待职工休完年休假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但主流看法觉得,劳动合同期满后,职员休剩余年休假或者加班补休期间,劳动关系存续,等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而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不可以基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为此,一般不主张用人单位安排职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休完剩余年假或加班补休;与职员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员协议约定劳动合同在职员休完剩余年假及加班补休时解除或终止。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